显微镜
回到首页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产品列表
生物显微镜
荧光显微镜
暗视野显微镜
相衬显微镜
金相显微镜
偏光显微镜
体视显微镜
测量显微镜
工具显微镜
  当前位置:首页 > 浙江视点 > 正文

针对如何处理监督抽查与委托检验检测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3-1-19 10:54:32    来自:http://www.zjxwj.com

  日前,陕西省正式实施《陕西省检验检测机构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细化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行风及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基本规范。

  按照《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受检单位从事非检验工作的任何活动;抽样人员在执行监督抽查任务时,人员不少于两人 成都显微镜;检验检测人员不得擅自承接检验检测任务,不得伪造原始记录、篡改数据和出具虚假报告。

  《规范》明确提出,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并实施“首问服务制”;对客户的申诉应规定反馈期限及时处理。针对如何处理监督抽查与委托检验检测的关系 医用显微镜,《规范》要求,不得借用监督抽查名义要求企业委托检验检测,也不得在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期间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检测;此前已接受了委托检验检测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监督抽查结果的客观性。在开展协议委托检验检测服务工作时,明确并严格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样品的代表性进行说明,严格按照有关委托检验检测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单件样品委托检验检测时,仅对所送单件样品负责;批量产品委托检验检测时,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抽样,依据相关标准检验检测后,对批量产品负责等。

 
版权所有 上光浙江代表处 http://www.zjxwj.com 显微镜
浙江主要销售区域:宁波显微镜、杭州显微镜、余姚显微镜、湖州显微镜 新闻动态 技术应用 工业资讯

产品导航:  工具显微镜  测量显微镜  体视显微镜  偏光显微镜  金相显微镜  相衬显微镜  暗视野显微镜  荧光显微镜  生物显微镜